关于拟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经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议,拟对叶嘉鑫、陈锦锋救人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对其事迹予以公示。
叶嘉鑫,男,汉族,2005年4月出生,群众;陈锦峰,男,汉族,1998年2月出生,共青团员;两人系和平县公安局阳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
2024年10月16日21时许,和平县公安局阳明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叶嘉鑫、陈锦峰加班结束后,在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某汤粉店内就餐,就餐期间店内一名就餐男子突发癫痫倒地抽搐不止,叶嘉鑫、陈锦峰见状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发现该名男子脸色青紫并口吐鲜血,并咬住了舌头,情况十分紧急,叶嘉鑫与陈锦峰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现场情况及具体位置后,并联系在所当天值班同事到达现场协助。为让该名男子保持呼吸顺畅防止其咬断舌头,叶嘉鑫、陈锦峰立即对倒地癫痫发作男子进行前期救助,经及时救助,癫痫男子在数分钟后逐渐清醒,但意识尚未恢复,后两人协助120急救人员及派出所当天值班人员将该名男子送往和平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经救治,该男子已无大碍。叶嘉鑫、陈锦峰在他人危急时刻实施救人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本次公示自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3日共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评议。如有意见,请在规定时间内,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实名向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62-5634111转81257,地址:和平县和平大道333号和平县公安局704办公室。邮政编码:517200。
和平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和平县公安局代章)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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