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和平县第一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以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和平县人民政府同意(和府函〔2024〕125号),将和平县革命烈士陵园 、淞沪抗日和籍烈士纪念碑、林寨镇明星村革命烈士纪念碑、彭寨镇聚史革命烈士纪念碑、彭寨镇四联中学革命烈士纪念碑、青州镇革命烈士纪念碑、热水镇革命烈士纪念碑、张觉青烈士纪念亭8处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林寨镇明星村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概况(附件3).pdf
5.彭寨镇四联中学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概况(附件5).pdf
和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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