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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平县壹达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要求,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经核查,和平县壹达创业孵化基地已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和条件,不能正常提供创业服务管理和服务。经研究,按照文件规定,取消和平县壹达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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