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监处字〔2024〕36号
当事人:河源市和平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河源市和平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企业注册登记后,我局工作人员间隔六个月以上到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当事人的机读档案资料45份45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45份90页,证明广东冠城运输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核查情况为“间隔六个月以上两次实地核查无法联系”。
3.《河源市工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处理意见》(河工商〔2017〕17》号),证明河源市工商局对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认定。
以上证据已查证属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2024年3月14日,我局在和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市监罚听告〔2023〕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源市和平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