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暨双打行动典型案例
一、查处某商店经营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3月2日,我局到某商店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无标签标识的玩具枪支与盒装奶茶,并由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批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为保全证据,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商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玩具未注明标签标示无法让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的玩具直接接触皮肤,容易诱发皮肤病,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全链条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查处某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和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某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在立式海报和体验卡中宣传其产品具有“化斑亮肤、调经止痛、止脱育发、助眠安神、健脾益胃、清肝明目、化瘀散结”的功效。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宣传医疗功效,对消费者群体具有较高的迷惑性,其传播范围广、危害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三、查处某精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执法人员前往和平县某精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陈列7盒标称为“中华药宝中医美容消斑素”的产品,为特殊化妆品,未标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经营环节常见的违法情形。化妆品经营者应从正规渠道购进化妆品,并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我局也将加大检查力度并对相关问题线索积极查处。
四、查处某美肤中心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美肤中心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店的货架上摆放薇颂马鞭草酮迷迭香纯露500ml(有效期20221216)2瓶,银耳保湿修护面膜25ml*10片(有效期20230101)1盒已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化妆品经营者需懂法守法,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在经营化妆品时应采购正规渠道的产品,把好进货索证和查验关的同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需仔细查看产品有效期等信息,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平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五、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产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根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和平县某服装店销售的衬衣等服饰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11月6日,经“袋鼠DaiShu”(注册号:218011和3259913)商标持有人鉴定,和平县某服装店销售的衬衣等104件为侵犯“袋鼠”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该案是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涉及品牌效应,对于厂家的声誉在市场上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该案的办理大力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使商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保持严打态势,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六、查处某土特产店销售无生产许可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7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河市监执交办〔2023〕82号)。和平县某土特产店涉嫌销售无生产许可的食品。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土特产店经营场所监督检验。经查,该店货架上陈列的“老姜红糖”的产品,该产品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现场发现一箱标明为“手切姜”的食品,箱子未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许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需生产许可的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破坏了认证的公信力,更损害了企业利益。本案的查处,对抱有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有效净化了认证市场环境,激发了认证市场活力。
七、查处某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6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中学购进的豆芽(购进日期:2023-06-28、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8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3441624608236821。2023年7月18日,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441624608236821),该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926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校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NO:XBJ23441624608236821),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学校购入的上述抽样食品除用于检测外已全部加工完毕,现场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剩余库存。在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于天。食品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特别是学校饭堂,关系万千学子的身体健康。该案例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查处某经销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2-11-24日对和平县某经销部经销的黑芝麻(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24、抽样基数2.42kg)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22441600004560066)。2022年12月13日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GTJ(2022)HYZY0050),该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6.9mg/g,标准指标为≦3mg/g,该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NO:(GTJ(2022)HYZY0050),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经营不合格食品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此案件提醒我们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只有加强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
九、查处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
按照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对和平县某蔬菜店的小姜(购进日期:2023-05-05、规格型号:/、商标:/、质量等级:/、样品数量:3kg、抽样基数:50kg)进行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J23441600597731045。2023年5月31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C2300861),该批次小姜“铅(以Pb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34,标准指标为≤0.1,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铅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损伤风险。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销售者,对采购的食品把关不严,客观上为重金属超标的食品流入群众的流通环节提供了便利,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此次处罚对食品流通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查处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6月28日,我局在2023年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例行对和平县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将和平县某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由广东某珠江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电缆随机抽样2捆(规格型号为ZC-BV1.5mm/捆、100m/捆、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6日)送至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根据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2023年7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JS230973),“导电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5023.3-2008《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产品除监督抽查外,其余均未售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电线电缆是日常生活和工程施工中的重要产品,关系到人民财产健康安全。不合格电线电缆对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很大消防安全隐患,必须从企业生产到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才能更好提升电线电缆质量,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保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