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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79号)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市监处字〔2023〕79号

  当事人: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624MA53NR462U

  住所(住址):和平县阳明镇中山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云锋

  身份证件号码:4416241983*******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7月17日,根据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1624刑 初122号]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终审判决黄云峰利用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犯诈骗罪成立。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资质及其他有关证据,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与调查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黄云锋开设的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在2022年4月许至2022年6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店通过免费派送生活物品和食品等方式吸引50岁至80岁不等的老年人到店,以播放保健食品“元亨御宝”推广视频和现场讲解的方式,虚构保健食品“元亨御宝”具有治疗肿瘤、中风、冠心病等功效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林某等人被误认为“元亨御宝”具有治疗疾病功效,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犯诈骗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1624刑初122号]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16刑终17号],证明黄云锋(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 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注册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已查证属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案件性质: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涉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23年7月28日,我局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市监罚听告〔2023〕79号),告知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云锋属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中黄云锋已退回部分货款,已判处罚金。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黄云锋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和平县健明希产品经营部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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