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和升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是升放气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升放气球单位应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升放的气球不得使用氢气充灌。
二、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日向县气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未经审批许可、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咨询及举报电话:0762-5642188。
广东省和平县气象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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