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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镇人民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府〔202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等规定,将原由县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将《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共279项,见附件2)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二、各镇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原县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与县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或需确定特定区域管辖权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镇与县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和平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街镇名单

       2.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附件1:

和平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名单

  阳明镇、大坝镇、上陵镇、下车镇、长塘镇、优胜镇、贝墩镇、古寨镇、彭寨镇、东水镇、林寨镇、礼士镇、公白镇、合水镇、青州镇、热水镇、浰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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