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公告
为加快全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限和平县辖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矿山企业相关采矿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防灾股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申请,经批复后按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1、2010年以来采矿许可证灭失的;
2、未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
逾期未办理,将根据三方协议把相关企业缴纳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予以统筹,专项用于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未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且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将依法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曾俊棵 联系电话:0762-5686801
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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