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0072776194010000100044162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0072776194010000100144162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行政法规]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二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部门规章]5.《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第一条第三项“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范围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等文件为准。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 和平县气象局热线:0762-564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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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0727761940100002000441624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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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部门规章]3.(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许可依据、条件、办理流程、期限和申请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的相关救济权利(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5.其他问责依据。 | 和平县气象局热线:0762-564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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