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平河等2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和府〔2020〕55号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河湖的管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正常运行、河势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境内的和平河等2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河流
2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
二、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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