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平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和府〔2020〕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等有关规定,我县已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工作,并制定了《和平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现予以公布。
《和平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和平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及内涵.docx
2.和平县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以及范围.docx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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