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平县2020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和府〔2020〕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稳定,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健全我县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我县已完成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制定了《和平县2020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现予以公布。
《和平县2020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的《和平县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和平县2020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及内涵.docx
2.和平县2020年城镇基准地价路线价、级别价与范围.docx
3.和平县2020年城区商业路线价与各用途基准地价图.zip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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