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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河等1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正常运行、河势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和平河等14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河流

序号

河流名称

长度(km

1

和平河

20.75

2

郎伦河

16.42

3

鲁岭河

5.24

4

船埠河

5.44

5

青州河

7.19

6

永丰河

9.92

7

美塘河

4.45

8

公白河

7.23

9

增坑河

2.29

10

鹅塘河

10.74

11

龙狮河

11.99

12

江口河

15.65

13

秀溪河

8.49

14

马輋河(红桃河)和平县段

3.22

合计

-

133.16

  二、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和平河等 14 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示意图.pdf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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