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和平县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承接主体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工作的通知》(粤农计〔2020〕286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加快农民合作社培育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县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设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在全县公开遴选1家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承接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承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并具有服务资质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农业服务企业等;
(二)承接主体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如培训室、培训设施等;
(三)承接主体有3人以上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要熟悉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业务知识,服务团队中至少要有1名会计人员;
(四)服务中心负责人要热爱“三农”工作,熟悉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向本县内合作社宣传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合作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完善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方式,组织合作社成员辅导培训服务,为合作社提供注册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年报报送,财务代理,税务申报、项目申报等代办托管业务。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请具备以上遴选条件、有意承担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任务的承接主体于2020年10月21日前将申报资料(加盖公章)装订胶封一式3份交到和平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
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 开户银行许可证,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公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 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含学历、资格证书),各类获奖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
(二)现场核查。由和平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承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三)评审公示。和平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作为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承接主体与和平县农业农村局签订购买服务(项目委托)合同。本次服务期限到2021年12月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联系人:周国卫,联系电话:0762-568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