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取水许可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以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通告不服,可自通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注销取水户名单:
特此通告
和平县水务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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