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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

  你厂报送的《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和平县阳明镇珊瑚路107-1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55615°, 北纬24.255542°。项目总投资35万元,占地面积1411m2,建筑面积500m2,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喷漆等服务,主要工艺为修复、做底、打磨、清洗、吹干、喷涂、烤漆、打蜡等,年经营汽车维修150辆、汽车喷漆100辆。

  二、根据河源市盛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和平县新阳光汽车维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执行: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第Ⅱ时段VOCs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食堂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核定颗粒物0.0001kg/a(无组织),NOX0.0027t/a,VOCS0.002kg/a(其中有组织0.001kg/a、无组织0.001kg/a)。

  (二)废水执行: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清洗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和平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三)噪声执行: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执行: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落实“三废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做好各类危险废物的临时存放场所的防渗、防漏措施,杜绝事故性排放;

  (四)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将项目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须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管理。

  七、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据。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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