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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年开采40万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告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年开采40万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项目名称: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年开采40万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大坝镇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

  四、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龙狮金龙矿区年开采40万吨高岭土矿建设项目位于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5°00′52″,北纬24°30′27″。矿产资源储量1528.2万t,开采储量1085.3万t,设计矿产资源利用率为71%。生产规模为40万t/a,矿山服务年限为29.5年,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开挖、铲装、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废气以及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尾气,均为无组织排放,故粉尘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废气中污染物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的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灌溉及周边林地灌溉。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项目临时堆放场、排土场以及开采区的淋溶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富余部分则溢出至外环境,外溢水经截排水沟渠流入场外的龙狮河。外溢水经过沉淀处理后需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详见表2.5-9。其中SS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Ⅲ级标准。

  (三)、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一般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六、按《报告书》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告时间五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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