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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作者: 来源:和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稳定和促进我县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河源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7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请寄: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滨江东路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517200)

  2.电子邮箱:hprsjbgs@163.com

  3.传真:0762-5639139

  附件:《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县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河源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根据《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人社发〔2020〕50号)文件,延长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 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落实三档两优“降准和比例考核政策,符合要求下鼓励银行机构将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按财政部要求,给予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鼓励银行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最高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

  加大我县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资中心、县医保局、县金融局、县残联、县税务局、人行和平县中心支行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以城市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培育家政服务人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培育县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步行街、流动商贩、“小店经济”等满足群众生活需要的经营活动发展。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引领带动能力强的制造业企业和引领中高端消费的商贸企业及以各类新兴商业业态市场主体。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完善镇村物流体系。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投资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重点领域。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总工会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面向社会招募安置对象,到基层社区服务,协助社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公共服务管理工作。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

  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评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评为“县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县征兵办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创业者,给予最高30万元最长2年的贴息担保贷款。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体制。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人行和平县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为退役军人开发就业岗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县级扶贫车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千元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购买社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提供的就业服务,鼓励相关机构积极推动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中心、县扶贫工作局、县总工会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把实施“粤菜师傅”工程与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紧密结合起来,挖掘培育和平客家名菜,培养“粤菜师傅”人才,不断提升和平客家菜品味,打造和平客家菜品牌和和平客家菜师傅名片,促进城乡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致富,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水平。建设和平“客家菜师傅”培训基地、和平“客家菜大师”工作室,每年培训“粤菜师傅”600人,带动就业3000人,组织开展“客家菜师傅”带头人能力提升班,培训一批客家菜带头人。

  实施“南粤家政”工程。做好母婴、居家、养老和医护服务4大培训项目。加强实训中心建设,建设县级家政服务就业训练实训中心3个。实施员工制家政企业引领计划,落实关于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推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实名制管理。每年实施家政服务技能技术提升培训200人次以上,带动就业创业1000人次以上,组织开展“南粤家政”带头人能力提升班,培训一批家政带头人。

  全面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一支适应我县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持续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健全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开展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促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培养专业对口的技工人才,落实技能人才本地就业。按照“政府搭台、校企合作、双向选择”的模式,采用专业对口、订单实习实训、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推动专业匹配技工院校学生100%留在本地企业顶岗实习或见习,结束后80%留在本地就业创业,满足我县企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广“新型学徒+行业研发”双轨制培养模式。

  大力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开展“农村电商”工程,创建县级示范性农村电商培训基地1个,积极培训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平县临时救助实 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低保后,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参加社保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一定补贴。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网站公开发布。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珠三角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继续实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被评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预警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就业创业典型进行表彰激励,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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