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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HPBG-2020-001


和环〔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7日


和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农业产业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  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例的原则。

  (七)与我县土地资源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三、  划分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  禁养区划分区域

  (一)县城、各镇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建成区,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内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内)。

  (二)东江干流两岸1000米范围内陆区域;东江一级支流浰江、定南水(和平段)和其他河流(和平河、贝墩水、彭寨河、优胜水、长塘河、礼士河、青州河)干流两岸200米范围内陆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的区域范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部门联动,强化执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积极主动落实环保设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  相关解释和说明

  (一)畜禽养殖: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三)畜禽养殖污染: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四)本方案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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