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和府规〔2019〕10号
为加强县城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防止发生火灾,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县委党校—县保健厂—东山岭—百货仓库;南至高车水桥;西至县城过境公路—县新人民医院—县实验初级中学—106厂—高速公路出口—福和产业转移园;北至县商务中心—县人武部—福和中学。
二、上述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工业园三期空旷地带。
五、对违反规定在上述列禁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定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市民,共同维护县城良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5681868,公安报警电话:110,火警报警电话,119)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