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七期公告
序号 | 处罚文书编号 | 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和市监处字〔2019〕16号 | 肖家力(和平县壹加壹小吃店)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 罚款 | 主动履行,2019/10/3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7/8 |
2 | 和市监处字〔2019〕17号 | 刘意雄(和平县新意快餐店)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 罚款 | 主动履行,2019/9/20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7/8 |
3 | 和市监处字〔2019〕34号 | 周奕(和平县贝墩镇天膳食品厂)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罚款 | 主动履行,2019/9/29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5 |
4 | 和市监处字〔2019〕36号 | 赖思涵(和平县青州醇酒庄)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白酒150斤。 | 主动履行,2019/9/19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19 |
5 | 和市监处字〔2019〕38号 | 曹春雪(和平县富良鲜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2019/10/9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9 |
6 | 和市监处字〔2019〕51号 | 冯新环(和平县东升实验幼儿园)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案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 主动履行,2019/10/22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21 |
7 | 和市监处字〔2019〕50号 | 罗春红(和平县惠康宝药店) | 销售劣药案 | 经营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批次的药品;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 主动履行,2019/10/18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8 |
8 | 和市监处字〔2019〕48号 | 曹金平(广东佗王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和平德兴苑分店) | 销售劣药案 | 经营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 主动履行,2019/10/18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8 |
9 | 和市监处字〔2019〕49号 | 张绍辉(和平县和平大道康弘大药房) | 销售劣药案 | 经营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 主动履行,2019/10/18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8 |
10 | 和市监处字〔2019〕19号 | 叶柄立(和平县茂达小吃店)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如下: 罚款。 | 主动履行,2019/9/23 |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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