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1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经我局核发登记的局直各医疗机构(含疾控中心、慢病站、精神康复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和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2019年6月后新开设的医疗机构除外)。床位100张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校验期3年,其它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时间:在校验周期内提前3个月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校验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医疗工作质量数据、工作成绩、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设备更新、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变更情况和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五)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职称、执业范围、所在科室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八)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村卫生站需由卫生院出具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提交的校验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校验审查:
(一)各医疗机构请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校验,并打印《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我局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校验申请予以受理。具体为:局直各医疗机构、卫生院、民营医院、诊所、医务室等校验材料由本单位提交至局医政股,村卫生站的校验材料统一由各卫生院收集齐全并初审后提交局医政股。
(三)校验人员将由医政管理、卫生监督、医疗、检验、药学等人员组成,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医疗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标准加以组织实施和配合。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间申请校验,逾期不申请校验的视为校验不合格。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坚决予以注销。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查找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将予以注销。
(四)凡是《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明确需填写有关数据的,应照实填写;出现空白表格的,校验将不予通过。
(五)申请校验材料请用A4纸打印。
业务咨询电话:0762-2892169,联系人:陈瑞雨。
附件:1.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xls
和平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