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强我县道路运输行业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办运﹝2018﹞2052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7月8日起,对县内共178台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办理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和平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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