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9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省、市驻和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当地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
201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到县税务局申报缴费)。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到和平县残联一楼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到和平县税务局(原国税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政策咨询电话
申报年审咨询:
和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电话:5635613
申报缴费咨询:
和平县税务局电话:5688129
和平县税务局
和平县财政局
和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