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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寨肉联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和平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彭寨肉联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彭寨肉联厂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三、建设地点:和平县彭寨镇龙安村 229 省道旁  

四、项目概况:彭寨肉联厂建设项目和平县彭寨镇龙安村 229 省道旁中心卫星坐标:N24.344325°E115.073992°。项目占地面积 6000.00m2,总建筑面积1910m2,包括屠宰车间、待宰间等主体工程,并配套辅助、公用等设施。屠宰场设计屠宰能力约为8万头/年。项目总投资1731.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

根据彭寨肉联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结论和县发改、规划部门等意见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本报告及工程设计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基础上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五、环保措施: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废水:废水排放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中的一级标准。

2、废气: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4、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畜禽病毒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相关标准。

四、按《报告》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以下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

1.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采取合理施工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护措施,控制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配备洒水车、篷布等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合理处置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及时对施工结束后的开挖裸露地面、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等,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进行水土流失防护和植被恢复。

2. 严格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布设屠宰场排水管网。该项目运营期屠宰废水、圈舍冲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消毒废水与工人生活污水等分别收集后由专管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市政管网排放至彭寨河。处理后废水排放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中的一级标准。严格落实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措施,厂区收排水管网应采用防渗、防腐管道,防止废水外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并加强对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密切监控地下水质情况。

3. 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①对圈养区、待宰区产生的恶臭采取及时清理畜舍、改善饲养条件、喷洒除臭剂、强化畜舍通风、消毒、加强绿化等措施进行防治;对屠宰及加工区产生的恶臭采取强制通风、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对堆粪间产生的恶臭采取密闭处理、喷洒除臭剂、加强通风及周边绿化、及时清运等措施;对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产生源设置加盖密封、周边绿化等措施。经采取上述除臭措施后,确保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②对一体化焚烧处理设备产生的烟气采用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烟囱排放,确保外排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③严格控制《报告表》建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

4. 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圈养区、待宰区清理的畜类粪便、屠宰及加工区产生的废弃牲畜胃容物及粪便、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格栅渣等一般固废均收集至堆粪间外售综合利用;病害牲畜及不合格牲畜肉经自建焚烧炉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包装袋为一般固废,经收集后交由废品收购商定期回收;焚烧残渣和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除尘渣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同时,该项目应建立副产品销售台账,台账应包含副产品每批次检测报告、产生量、销售量、销售去向等,确保副产品销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不产生二次污染。

5. 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猪叫声和运输车辆噪声,经厂房隔声、围墙隔声、距离衰减、减速禁鸣和场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6.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地面应全面固化硬化,对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应急事故池、堆粪间等区域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厂区内设置事故应急池,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和配置应急导流切换装置;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屠宰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收集管网。场内污水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时或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杜绝废水超标外排。

8、加强清洁生产管理,进一步降低物料、能耗消耗水平加强运营管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及其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9、项目应以待宰圈舍、屠宰车间和废水处理系统为边界向外延绅100m的范围划定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规划学校、医院、居住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医药、食品等生产企业。

五、根据《报告》的评价,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建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3.783吨/年,氨氮0.709吨/年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七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90       电子邮件:362746471@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517200

20194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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