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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

3、《河源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河公积〔2016〕30号)。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等级为C级的,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镜定居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上,或封存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依据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百位整数;依据4-8项提取的,个人公积金账号必须为封存状态,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申请时间、次数及金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签订合同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且只能提取一次。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发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建造、翻建的自《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起一年内提出;大修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且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发放后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提出申请(以后每间隔至少一年以上提取一次),且提取额不超过间隔期还本付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4、市区租住住房的,月租金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超过1000元的每月最高提取1000元,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县租住住房的月租金按县提取额计算。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对所提供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在网上查验其发票真伪,在最终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申请 

     2、申请人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公积金前台业务人员初审,符合手续的受理录入扫描材料

    4、中心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将提取金额转账至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六、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如受委托为他人提取,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本人缴存公积金所在银行I类银行卡;

3、如提取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应关系证明材料;

4、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提取证明材料:

序号

申请理由

需提供材料

1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预售)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发票(收据)。

2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现售)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据)、《不动产权证书》。

3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据)、《不动产权证书》。

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大修自住住房

《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为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

6

离、退休

离、退休证。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

出境定居

出境证明。

9

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业务

第一次提取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或还款计划表、归还购房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份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

2、属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归还购房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份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

2、属公积金贷款的,不用再提供商业银行借款余额清单。

10

提前还贷款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归还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

2、属公积金贷款的,不用再提供商业银行借款余额清单。

11

支付房租

无房证明、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12

死亡

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公证书。

备注:1、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019年1月前办理过1次或多次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再次申请的,需按上表中第9项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第一次提取情形提供材料,以便公积金中心将材料扫描录入系统;

2、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买的非河源市内房产,须提供购房发票,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在网上查验其发票真伪;

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出具单方无房证明,已婚的出具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

4.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级为C级的,能适用于大修或翻建;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为D级的,仅能适用于翻建。

以上证件和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原件。

七、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直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12329、0762-3884168,地址:长安中路340号金安小区。

源城区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2202608,地址:源城区江宝路39号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东源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8836060,地址:东源县新安小区一楼。

和平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5632331,地址:和平县九子岗商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积金窗口。

龙川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6750654,地址:龙川县新城加和小区十栋一楼。

紫金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7889005,地址:紫金县长安大道东79号盐务局二楼。

连平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4333511,地址: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北路建设局。

八、事项说明

特别提醒:严禁伪造证明文件、公章等违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将记录在本人诚信档案并转告缴存人单位,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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