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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公告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址:http://zj.gsxt.gov.cn)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网上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可以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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