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和平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扫黑除恶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平县交通运输局聚焦行业内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方面环节,积极开展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运输、非法客运、货运车辆货物洒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现发布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河源市名***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粤P3***3重型半挂牵引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06月20日16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楼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源市名***有限公司的司机罗某君驾驶粤P3***3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废塑料,从东莞市开往和平县工业园,涉嫌超限行驶,被当场查获。经测量,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43米(超了0.43米),车辆轴数是5轴;经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河源市名***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该车辆货物卸载至规定限值以下,拟处予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货运车辆超限行驶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不仅会对路面产生过多压力而损害公众的利益,而且对群众人身安全也造成威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典型案例】二:尤某平使用粤P0***8小型轿车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05月28日11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和兴驾校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尤某平使用粤P0***8小型轿车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会对学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导致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将持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驾校、教学车辆、教练员的监管,严厉打击驾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典型案例】三:刘某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粤PD***28小型轿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08月20日15时4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高铁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国使用粤PD***28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和平高铁站开往碧桂园天麓山。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约车,起点是和平县高铁站,终点是碧桂园天麓山,到达终点后乘客需支付平台12.58元,平台需支付司机9.16元,刘某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处予警告及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预约出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出行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强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监管和审查是极其重要的,我局将通过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四: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粤P0***3D中型客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06月20日10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粤运汽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越驾驶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的粤P0***3D中型客车,从阳明开往彭寨,在粤运汽车站路口上客1人。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70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仅会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还会损坏乘客利益,同时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从而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五:刘某珍使用粤PT***3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案
基本案情:2023年05月04日10时3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投诉,在福和大道路口检查时,发现刘某珍驾驶粤PT***3轻型厢式货车,车上装载有8瓶液化煤气罐,从和平县城运往浰源镇,该车车主是刘某珍,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查,当事人刘某珍使用粤PT***3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34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使用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车辆运载煤气罐等危险物品,没有相关的安全措施,危险系数极大。同时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不具备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严重扰乱,严重侵害货运市场守法者的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六:叶某源使用粤P8***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16时2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交警大队在和平县大坝镇卫生院路口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某源使用粤P8***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52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运输经营,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同时还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典型案例】七:曹某军使用粤P7***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06月09日15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上陵路段翠山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曹某军驾驶粤P7***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7名乘客,从上陵街开往中洞村。询问乘客得知,乘客认识司机并通过电话联系司机,协商到达目的地后每人需支付8元人民币。司机现场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案件处理时,曹某军表示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再次明确表示此次运输的受益人是其本人。曹某军使用粤P7***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属于第一次违法,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33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运输经营,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八: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08日16时0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就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在的违法事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有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发现和平县**运输有限公司构成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拒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7(2)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运输公司监控人员能够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落实培训、教育,落实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驾驶员交通违法,真正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九:新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赣K9***1)案
基本案情:2023年09月22日14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大坪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许某生驾驶新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赣K9***1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渣,从上陵开往大坝工业园,被当场查获。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06项的规定,责令当事自行改正,并处予2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扬撒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卫生以及社会环境的重要因素,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今后,我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
【典型案例】十:河源大和**发展有限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桂K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05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部门在合水路口G238路段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友驾驶桂K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混凝土(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9.2吨,限重31吨,超限8.2吨,超限率26.45%)。经询问司机,其供述车辆运输的混凝土是由河源大和**发展有限公司装载。2023年6月12日15时30分,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河源大和**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江某的调查,其承认此辆次运输是在河源大和**发展有限公司装载运往和平工业园,河源大和**发展有限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源头超限治理)第18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行为屡见不鲜,是一种屡禁不止的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我局将持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章车辆,倒查严管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配载行为,同时呼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