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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交通运输局3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典型案例】一:李某武使用粤R8**99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尺寸)案

  基本案情:2023年07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旅游大道对粤R8**99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李某武驾驶粤R8**99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废木材,从和平县林寨镇运往英德市,涉嫌超限行驶,被当场查获。经测量,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78米(超了0.28米),轴数是6轴;经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提供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当事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该车辆货物卸载至规定限值以下,拟处予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货车车辆超限行驶是一种危害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安全的现象。我局将持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章车辆,倒查严管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配载行为,同时呼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黄某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08月17日15时3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广顺驾校训练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朋使用粤PN**13小型轿车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对学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导致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将持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驾校、教学车辆、教练员的监管,严厉打击驾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典型案例】刘某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粤PD**228小型轿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08月20日15时4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高铁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国使用粤PD**228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和平高铁站开往碧桂园天麓山。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约车,起点是和平县高铁站,终点是碧桂园天麓山,到达终点后乘客需支付平台12.58元,平台需支付司机9.16元,刘某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处予警告及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预约出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出行方式。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强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监管和审查是极其重要的,我局将通过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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