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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和平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典型案例之一】依法处罚非法使用童工事件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2日收到和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河和法建〔2020〕第1号)反映河源粤速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疑似存在雇佣童工吴某的违法行为。我大队于3月1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该公司雇佣的员工吴某,其工作时间由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7月8日,后因个人原因离职。8月19日该公司重新招用其务工至2019年11月30日。吴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2月4日,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用工情况、相关用工台账并问询工作人员,确认事实:1、河源粤速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童工行为成立,共使用1名童工7个月;2、目前,未发现该公司使用除吴某外其他童工。

  处理结果:2020年4月2日,我局对河源粤速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人社监字〔2020〕第001号),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该公司申辩称经营困难希望酌情减轻处罚。2020年4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社监字〔2020〕第001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9月22日河源粤速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罚款叁万元整。故该案已办结。

【2020年典型案例之二】涉嫌拒不支付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赵某等10人投诉称他们在和平县保健院迁建项目工程做木工的工资未拿到。经调查,深圳市新达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和平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中木工工程分包给了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缪某等43名工人工资合计陆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整(¥658291元)的情况,且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经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陈某签名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6月10日,我局对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人社监字〔2020〕第004号),要求该公司在6月16日前付清拖欠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0年6月17日,我局对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和人社监字〔2020〕第004号),要求该公司在6月24日前付清拖欠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经研究,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我局将河源市陈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和平县公安局,据悉,该公司法人陈某于6月底被和平县公安局传唤。我局将持续关注本案相关情况并及时跟进。

【2020年典型案例之三】快速处理群体性事件

  基本案情:谢某等2人于2020年8月4日到和平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在顺隆湾花园园林建筑绿化工程中务工没有拿到工资,自报河源市南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工资合计118600.00元。

  和平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8月5日派工作人员到顺隆湾花园项目了解相关情况,和平县顺隆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负责人及班组长共同参与。经调查核实,河源市南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黄某等7大班组及33名工人工资合计318643.00元。

  处理结果: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河源市南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人社[2020]第013号),要求和平县顺隆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拨付工人工资318643.00元到政府指定监管账户,河源市南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盖章确认的工资表,由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监督发放。

  2020年9月7日,在和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的监督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7大班组33名工人全部足额领到了工资。故该案已办结。(本案于2020年10月在“和平发布”微信公众号及河源广播电视台民生1线报道)

【2020年典型案例之四】:为少数民族同胞追回工资

  吉木尔某等24名少数民族工人于2020年5月8日到和平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在和平县礼士镇龙水村抚育林地工程务工没有拿到工资。自报由包工头袁某承诺的管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在内,共需要袁某支付9万多元。袁某称,5月份工程验收人员验收结果显示只完成了400亩左右的工程量,与1100亩的总量差距较大,工人要求的工资9万余元与工程总包价55000元差距较大,袁某本人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5月9日派工作人员到礼士镇政府与林业站、嘉汉林业(河源)有限公司等负责人员及工人代表了解相关情况。5月11日,经对吉木尔某等24名工人一一调查询问做笔录,确认工资数额。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嘉汉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月12日,嘉汉公司与袁某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袁某聘请了吉木尔某等24人及罗某等17人两个工组在和平县礼士镇龙水村负责施肥等抚育工作,袁某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是每人每天200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两个班组共产生了91728元民工工资。91728元民工工资由嘉汉公司垫付,其中在人社局滞留的吉木尔某工组24人工资共67348元,5月12日下午由嘉汉公司负责人石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工人手中,工人签领工资后离开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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