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和平县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部署要求,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和“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涉黑涉恶犯罪滋生空间,有效整治自然资源领域乱象。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示自然资源领域整治成效。震慑违法行为,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典型案例】一: 曹某、曹某干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和平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联合执法,发现阳明镇均联村、磨刀石、荷树窑对面、罗名寨、吊岭垇五处开挖石方点,目前未办理合法采矿许可证。经委托第三方广东宏大林业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五处开挖石方量共523320立方米。
法律依据:以上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7日将该案移送和平县公安局处理,并报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备案。
【典型案例】二:林寨山前石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范围开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案
基本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测绘大队到林寨山前石场现场勘测,核实未办理用地手续面积526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3118平方米,林地2148平方米。该土地是林寨山前石场同当地村民协议租用,目前用于安装生产机械设备、推填土。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石场开采区域进行了测绘,经测算证实该石场确实存在超层开采行为。
处罚结果:1、责令两个月内对占用的水田(基本农田)进行整改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其余用地依法申报用地审批手续。2、对占用水田和旱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2360.00元;对占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1480.00元;合计处罚金额人民币83840.00元。3、对超层开采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加大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力度,为和平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营造良好的氛围。
【典型案例】三:和平县颐和温泉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案
基本情况:和平县颐和大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超出批准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平整土地,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制止。鉴于该公司断断续续动工,我局于2014年10月27日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经核实,该项目动土面积约390.11亩(含河流),已报批面积188.26亩,未报批面积201.85亩。
处罚结果: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201.85亩(折13,4567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叁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整(¥1345670元);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建的五栋未装修使用别墅及一栋主楼房屋予以没收;4、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集体,恢复土地原状。
【典型案例】四:群众举报袁某文、袁某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案。
基本情况:袁某文、袁某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地点位于和平县城西村罗屋处,袁某文的妻子罗某为阳明镇城西村人。罗某于2019年3月初将娘家原房屋拆除重建,土地没有权属纠纷,目前在建基础,建筑占地面积92平方米;袁某仿(袁某文弟弟)在2018年建成一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0平方米(是罗某的土地),用于车辆停放和堆放杂物。
查处情况:上述占地建设尚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局阳明自然资源所及时对罗某进行制止,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未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前停止施工建设。
典型意义: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建房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典型案例】五:黄某洪等人霸占、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案。
基本情况:南高塘两侧约9000平方米土地,是新社村角前巫屋等集体土地,由角前人黄某洪等人卖给其他人使用,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查处情况: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在2011年开展“三打两建”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阳明镇新社村甘塘坳南高塘28户违法占地建房。其中:14户不属新社村本地人,占地土地面积:1610㎡;由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县公安局查处。
【典型案例】六:寨下沙场案。
基本情况:寨下沙场,经营者曾某旺,男,38岁,彭寨镇彭镇村人。该沙场在2018年9月份开始经营,土地是与原彭寨镇寨下村村主任叶某文儿子叶某强租用的,签订了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止,每年租金捌仟元整。经核实,沙场用地面积约3400平方米,地类荒地、山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已对经营者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执法[2019]第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拆除清理搭建物和河沙,将土地退还给寨下村委会,恢复土地原状。
【典型案例】七:寨下农庄的问题案。
基本情况:寨下农庄经营者为叶某新,男,53岁,彭寨镇寨下村人。该农庄非法占用土地500平方米。
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土地500平方米以每方米10元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只缴纳了罚款而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其他条款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和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国土申字[2018]TD第008号),和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2018粤1624行审3号)准予强制执行和国土资处字[2018]第110号《土地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典型案例】八:叶某育非法占用土地建马塘幼儿园一案。
基本情况:彭寨镇马塘幼儿园,法人代表叶某育,彭寨镇马塘村人,该幼儿园其本人于2015年期间所建。2015年7月1日,叶某建与叶某育签订“荒地出租协议”,将土地出租给叶某育(协议无具体面积),租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15年)。该幼儿园目前建筑物含房屋、内坪、硬底化道路、简易停车库,占地面积2033平方米,未办理用地手续。
查处情况: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5月6日向当事人叶某育发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告字[2019]70号)。如叶某育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按法定程序移交县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九:叶某霸占水田耕地建养殖场案。
基本情况:和平县东水镇新桥村村民叶某在新桥村畲头窝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租用土地搭建养鸡场,地类是荒畲地,现场已平整土地面积1018平方米,其中在建养鸡场和看护房面积294平方米,土地来源是叶某与11户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租用面积672.3平方米,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租期为20年,从2018年11月8日至2038年11月8日止。
执法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叶某进行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自然资执法[2019]第4号),责令叶某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进行改正,拆除清理搭建物,并将土地退还给村民,恢复土地原状。
【典型案例】十:周某破坏基本农田养殖牛蛙案。
基本情况:周某破坏基本农田养殖牛蛙地点位于长塘镇中村村,现场农田表层已被剥离并用于垒高田坎,田坎约高50公分,占地面积约为14亩,部分已搭起养殖牛蛙简陋薄膜大棚,已养殖面积约2亩。周某于2018年9月2日与中村营下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面积14亩。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该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等相关规定,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原长塘国土资源所对当事人周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恢复农田原种植条件。通过整改,周某所养殖牛蛙的农田已全部复耕。
典型意义:守住了永久基本农田这道红线。
和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