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和平县交通运输局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扫黑除恶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平县交通局聚焦行业内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方面环节,积极开展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运输、非法客运、货运车辆货物洒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现发布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黄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案
基本案情:2019年08月15日23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城管局、公安治安大队、交警中队在和平县礼士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黄某某使用粤PH**87轻型普通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切不可私自做主非法运输危化品,一旦发生意外,危害是非常巨大。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燃爆,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爆炸、燃烧、助燃、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极大。
【典型案例】二:清远市古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案
基本案情:2019年02月22日15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和兴驾校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清远市古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黄某某使用粤RV**53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行为。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三:高安市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赣C3**21)案
基本案情:2019年02月28日15时00分 ,执法人员在热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该公司的赣C3**21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河沙,从大坝开往和平县城。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的行为,经查询属第三次查处及以上。
处罚结果:货物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自行改正,并处予3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的重要源头,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今后,我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
【典型案例】四: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齐发汽运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赣CT**21重型自卸货车)案
基本案情:2019年04月08日16时00分 ,执法人员在合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段某某驾驶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齐发汽运有限公司的赣CT**2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查丈量,当事人将车辆尺寸加宽了200mm,加高了290mm,《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尺寸是长:10900mm,宽:2400mm,高:3660mm。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不少车主为图个人方便,非法改装车辆,但这些改装都没经过检验和技术性能的测定,上路后极易带来安全隐患,对公共交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装车辆都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典型案例】五:深圳市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粤BD**26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物遗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基本案情:2019年04月10日02时30分,执法人员在和平县东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怡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吴某某驾驶粤BD**26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东水镇往惠州市,运载河沙遗洒路面30平方米,当事人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一般情况下,拉运砂石料、水泥、江砂等货物的车辆极易发生遗洒货物的情况,此行为不仅对公路环境造成污染,还影响公路行车安全和行人生命安全。为保持公路整洁、确保行车安全,货运车辆应文明洁净行车,货车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时,必须按标准密封、包扎覆盖,同时货运源头企业也应该督促货运司机用篷布捆扎严实,在确认货物不会脱落、遗洒后再予以放行。
【典型案例】六: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基本案情:2019年07月23日16时1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公安局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谢某某使用粤P0**85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因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损坏了乘客利益,同时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从而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七: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L3**92重型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基本案情:2019年07月22日07时2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坝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吕某某驾驶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赣L3**92重型货车运载废铁从江西往大坝方向行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6.2吨,轴数是4,超限25.2吨,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卸载至规定限值,并处予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有效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能净化公路交通运输环境,创建规范、有序、干净、安全的公路交通运输秩序。
【典型案例】八:和平县林寨山前石场使用粤P0**37重型自卸货车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案
基本案情:2019年08月12日12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林寨山前石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和平县林寨山前石场使用粤P0**37重型自卸货车有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九:麦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粤P0**82 重型货车)案
基本案情:2019年09月23日09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坝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麦某某驾驶粤P0**82重型货车,运载铁,从和平县城开往合水镇,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未提供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十:深圳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01月24日12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热水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深圳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冯某某使用粤BZ**31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处罚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