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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治乱典型案例

作者: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一:黄**(和平县彭寨**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一、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3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黄**经营的和平县彭寨**加油站销售的汽油、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黄**经营的和平县彭寨**加油站所销售柴油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黄**经营的和平县彭寨**加油站销售上述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梁**(和平县彭寨镇**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一、案件简介:

  2018年10月3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梁**经营的和平县彭寨镇**加油站经营场所销售的汽油、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梁**经营的和平县彭寨镇**加油站销售上述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4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和平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案

  一、案件简介:

  2019年3月开始,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3·15”专项打假行动。2019年3月28日抽检的和平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5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865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和平县***砂石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时,发现“和平县***砂石有限公司”未公示2017的年度报告,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经查明,当事人和平县***砂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成立,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和平县***砂石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二、处理结果: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时,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和平县林寨镇**废品回收站未取得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车回收拆装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7月4日上午,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和平县林寨镇兴井路原红砖厂由袁**经营的“和平县林寨镇**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和平县林寨镇**废品回收站”未经许可从事报废车拆装及压缩工作。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情况下从事报废车回收拆装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七:和平县**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抽检的和平县**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和平县**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9月27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2136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共计13000元。

  案例八: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一、案件简介:经查明,当事人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7月25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和平县****贸易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九:和平县**X购物广场(李**)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9月6日上午,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和平县**购物广场(李**)的经营场所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市监特令【2019】第47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9月11日前整改,并上交整改资料。但当事人未在2019年9月11日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在2019年9月18日才上交整改资料。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二、处置结果:当事人和平县**购物广场(李**)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24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十:广东**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案

  一、案件简介:2019年9月9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在和平县的经营场所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市监特令【2019】第50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前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给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当事人未在2019年9月17日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在2019年10月11日上午才上交整改资料。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二、处置结果:当事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0月16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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