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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理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县扫黑办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和平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有乱必治”和“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同心协力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涉黑涉恶犯罪滋生空间,有效整治了行业乱象。

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示行业领域整治成效,震慑违法行为,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典型案例】一:腾飞废品回收站未取得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车回收拆装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和平县林寨镇腾飞废品回收站正在从事报废汽车拆装及压缩工作,在占地面积约有500㎡场地上,放着多辆报废汽车及拆装残骸,一辆挖掘机正在进行拆装工作。当事人陈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废品回收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并无报废汽车拆装及压缩相关事项,当事人承认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也没有取得相关资质。

执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规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元。


【典型案例】二:县城某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吴某某经营的养生馆门口张贴有多个广告牌,广告牌内容涉及医疗用语和疾病治疗功能用语。当事人吴某某并非医生,该养生馆也没有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证,吴某某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执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吴某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吴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三:阳明镇曹某、曹某干等人非法釆矿案

基本案情:在矿产资源整治中,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联合执法,巡查发现阳明镇均联村、磨刀石、荷树窑对面、罗名寨、吊岭垇五处开挖石方点。五处开挖石方点未办理合法采矿许可证,属于违法盗采,县联合执法队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查:五处开挖石方点系阳明镇均上村曹某、曹某干等人违法盗采。经委托第三方广东宏大林业有限公司鉴定,以上五处开挖石方量共523320立方米。

处罚依据:以上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7日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四:冯某宗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的违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4日12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热水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深圳市腾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冯某宗使用粤B Z3831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含司机在内共载47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询问笔录、驾驶员证件复印、车辆证件复印等执法取证工作。

执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杨某猛非法行医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3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医疗服务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猛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情况下在彭寨镇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定》相关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两万元。


【典型案例】六:东水镇杨某机违法办理小型造纸厂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有人在东水镇办理小型造纸厂的举报,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实,于2018年8月左右,杨某机(已刑拘)和吴某东(已刑拘)商议合作建设以加工竹子造纸的小型造纸厂,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建成并于2019年3月28日投入生产,因小型造纸厂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范围,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附近小河溪排放,污染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该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结果:对杨某机(已刑拘)下达了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19)4号),1、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典型案例】七:县城叶某甲、叶某乙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报称县城河唇路(滚石酒吧旁)存在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的情况。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查处。到达现场后,发现叶某甲、叶某乙在摆卖鸟类,民警通过搜查其仓库和住宅,搜出多种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经鉴定,搜出的野生动物为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国际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三有动物等,存在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行为。县森林分局对其两人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结果:县人民法院对叶某甲、叶某乙以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此次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营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为优化行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八:河源旭恒鑫光学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曾某跃等25名工人投诉,反映河源旭恒鑫光学有限公司未发放2019年4月、5月工资约36万元,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工资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受理投诉,于2019年6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并于6月10日分别对投诉人代表陈某跃、公司法人曾某德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公司由于4月份产品不合格而造成经营困难致使拖欠24名员工4月份工资159368元和36名员工5月份工资175073元,共计334441元。

执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经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协调。6月11日,该公司在大队监督下足额发放了4月份拖欠工资,7月20日发放了5月份拖欠工资,拖欠的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广大劳动者是拖欠工资行为的主要受害者,本次案件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九:彭寨镇细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某培和党员、村委会副主任陈某钱充当“保护伞”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彭寨镇细中村村民陈某轮伙同陈某巧、陈某研、陈某源、陈某文等人,多次对外来采伐桉树老板麦某锋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38万元。彭寨镇细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某培和党员、村委会副主任陈某钱,以村委会名义将陈某轮参与敲诈外来采伐桉树老板麦某锋得来的11.6万元赃款制造虛假账务,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虛假证据及口供,包庇嫌疑人陈某轮的违法犯罪事实。

处理依据:陈某培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某钱身为党员、村委会副主任,两人共同商谋以村委会名义将陈某轮参与敲诈得来的11.6万元账款制造虚假账务,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及口供,为嫌疑人陈某轮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包庇,两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纪委监察委于2018年7月30日分别给予陈某培、陈某钱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典型案例】十:“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陈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在古寨镇河东村河段(河边)用方向盘式拖拉机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被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制止其违法行为。经现场勘验,该方向盘式拖拉机装运河砂斗容约2立方米,共装送了1车河砂,合计2立方米。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业工具(方向盘式拖机壹辆)进行行政强制扣押至彭寨镇车辆保管场保管。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陈某某的违法行为扰乱和平县河砂市场秩序,违反《广东省河道釆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四)项、《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2号)三、(二)处罚依据(四)三)处罚载量基准1.的规定,县水务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罚,有效摧毁了违法分子心存侥幸的心理,遏制了这种利用拖拉机蚂蚁搬家式的违法采砂行为,同时对以用砂为名义偷盗河砂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也掐断了违法采砂从零星偷砂向团体化发展的趋势,起到“击打一点、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


【典型案例】十一:和平县岭南梦溪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2019年7月17日下午,和平县岭南梦溪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以河道清淤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白镇新聚村汤子河段使用挖掘机(型号:120)挖取砂砾,被县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制止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和平县岭南梦溪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水务局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对和平县岭南梦溪溫泉度假区有限公司在公白镇汤子村河道非法采砂的情况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近年来各地依法依规对砂石开采进行严格限制。一些个人及单位受利益驱动借“河道清淤”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对于此类案,必须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始终保持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各类变相非法采砂的行为,为河道安全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十二:违法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

基本案情:县环保局于2018年11月3日早上在县工业园工业三路地段垃圾桶旁边发现四个塑料罐体的不明污染物,罐体装有不明结晶物,其中两个罐体已破损,有黄色和黄灰色结晶物外泄,并且有刺鼻难闻气味,经PH试纸简单检测发现外池物为强酸和碱性物质,现场未发现丢弃罐体相关人员。之后县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和平县皖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主动到县环保局环监分局说明情况并接受调查,“四个带有强酸、碱性物质的罐体”是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所有,是生产过程中纯水过滤器,因废气未贮存好,公司内部清理仓库,将四个罐体交由和平县皖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废品人员拉走,导致外流,不知何故又被他人丢弃在县工业园工业三路垃圾桶旁,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外流。

法律依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十一项的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县环保局对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下达了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19)1号),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规范化管理;3、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很好地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警醒企业必须依法生产、规范管理,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十三: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1日,县文广新局工作人员对公白镇的一家无证KTV进行取缔。该场所系民房改造,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消防出口狭窄,应急灯没有安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查处进展情况:已查处完成。

处罚法律依据:(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处罚法律结果:没收设备,依法取缔。

典型意义:有力震慑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气势,维护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证了公平竞争,以有力措施规范了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促进歌舞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十四:非法贩卖盗版及六合彩书籍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接群众举报,灯光球场有人贩卖盗版及六合彩书籍,县文广新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到现场发现冯某勇贩卖盗版及六合彩书籍,当场抓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查处进展情况:已查处完成。

处罚法律依据:(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来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处罚法律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

典型意义:使更多群众主动加入打击贩卖非法出版物的队伍中,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并有力打击了游商摊贩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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