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和府办〔2018〕24号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省级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
及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和平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
为规范我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7〕84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17〕121号)等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资金管理原则及目标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财政资金。示范工作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促进我县农村流通现代化,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综合服务网络,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一)示范工作资金的支持对象
我县的物流配送网络各类主体、为发展农村电商增加农民收入而开展的农产品网上营销或实现农产品O2O模式的电商企业、农村电商流通设施、电子商务培训实施单位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归垫之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示范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国内知名电商平台的优势,着重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等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网上营销、农产品O2O模式、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镇政府机关、村(居)、企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城乡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下岗职工、贫困户等。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示范工作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收回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示范工作资金的管理、办理示范工作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示范工作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协助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2.配合县经商信局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加强监管,协助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二)县经商信局职责
1.负责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省商务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2.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负责综合示范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加强宣传,营造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项目管理
按照省商务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对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
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要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审核。
县经商信局、县财政局要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相关材料。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做好与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统计”的对接,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数据。
五、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示范工作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示范工作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经商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