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广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龙川县、饶平县、平远县、南雄市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促进我省中央苏区农村流通现代化,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综合服务网络,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改善中央苏区农村消费环境,提高老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的物流配送网络各类主体、为发展农村电商而开展的农产品培育和流通设施、电子商务培训实施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归垫之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的优势,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
第七条 示范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县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协助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协助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责。省商务厅负责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示范县。协调财政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指导示范县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商务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上报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
(二)市、县商务部门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县领导参加、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主体。
(二)各示范县(市)要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督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抽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三)各示范县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好经验、好做法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宣传,营造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工作参与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各示范县(市)制定方案既要统筹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各示范县(市)制定实施方案应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广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提出工作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实施内容、示范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进度安排、投资规模、示范效果预估、组织机制、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在实施方案的项目管理办法中要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对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
第十四条各示范县(市)要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示范县(市)提出验收申请。示范县(市)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示范县(市)要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附相关材料。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十七条 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做好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的对接,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数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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