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和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联合制定《和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财政局4楼资产管理股(联系电话:0762-5663009)。
和平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关于《和平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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