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和府〔2021〕13号文)有效期为3年,于2024年5月9日到期,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 号)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为了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对《和平行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和府〔2021〕13号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并变更为《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签署真实姓名(只受理书面意见,若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不予受理)。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财政局4楼资产管理股(联系电话:0762-5663009)。
和平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关于《和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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