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县华记汽车美容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根据和平县华记汽车美容中心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受理了《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一、项目名称:和平县华记汽车美容中心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和平县华记汽车美容中心
三、建设地点: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落脚坑198号
四、和平县华记汽车美容中心建设项目(下简称“本项目”)选址于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落脚坑198号,中心点地理坐标为:E114°56′6.45″,N24°28′19.95″。项目总投资1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200m2,建筑面积123m2,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喷漆、美容等服务,主要工艺为修复、做底、打磨、清洗、喷涂、烤漆、打蜡等,年经营汽车维修60辆、汽车美容100辆。
五、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的8h标准值。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总VOCs≤0.0912kg/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432kg/a,无组织排放量为0.048kg/a。
2、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3、固体废物排放标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六、按《报告表》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要求。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批复作为该建设项目选址报建和建设依据。项目建成后,应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纳入常规范围管理。
九、本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废”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为日常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的看法;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
十一、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
本项目审批公示时间十天,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受理单位: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5677972
电子邮件:2385378069@qq.com
联系地址: 和平县城东堤路49号 (和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517200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