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平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即: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时段
1.第一时段:从2019年5月10日起,将县城东山路福和路口至环城路口至阳明一小至县政府门口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2.第二时段:从2020年7月1日起,将全县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四、执法检查
县环保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5日内向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反馈。(联系电话:0762-5631699)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