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财政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社会中介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与委托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财政审核业务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专职审核人员应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执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无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记录。
(四)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但必须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河源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场所及配备相关人员、设备,且审核人员不得少于8名。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县财政局每二年一次选择10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委托评审业务须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保留名单。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六条被选聘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县财政部门。
(一)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到评审业务的开展。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指定的摇珠人员发生变化。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
(六)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
(七)其他可能影响到业务开展的事项。
第七条中介机构采用入库管理方式,由县财政局发布公告,选择适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入库。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方式。根据委托工程造价金额的大小选择抽签法和循环排号法。工程造价200万以上的委托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委托业务审核。该中选单位不参加第二次随机抽签,依次轮候直至中标入围中介机构均有机会中选,再开始第二轮随机抽签。工程造价200万以下的项目如需要委托,根据委托中介机构的排号按循环排号法批准委托审核。上一轮委托审核的项目,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又没有特殊理由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抽签或循环排号。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考核选定、特殊情况指定等方式。前述方式所选择的对象均应是入库中介机构。
入库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当事先申报,按要求回避;中介机构及其参加评审的人员参与过项目的概(预)算、结(决)算编制工作,或参加了其他前期工作可能影响评审的,不得再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随机抽签采用摇珠方式,参加摇珠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于指定时间、地点办好资格确认手续并入场完毕,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确认身份并签到。中介机构代表入场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书。
中介机构在本年度申请入库时可以指定一位工作人员作为本年度参加摇珠的指定人员,在本年度的摇珠活动中无需另行提供前款资料,但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参加评审的报名顺序制作当期参加评审名册。
第十条参加当期摇珠的中介机构人员迟到、早退的,须在签到表上注明,视为无条件认可本期摇珠结果;无正当理由连续无故缺席3次或1年内累计无故缺席5次不参加摇珠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年度内的委托事项,县财政部门可将该中介机构从入库名册中除名。
第十一条摇珠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负责引导摇珠活动流程,审核宣布摇珠结果。摇珠活动监督员由参加摇珠活动的各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负责监督摇珠活动全过程;摇珠员操作由中介机构的代表轮流操作摇珠。
摇珠开始前,主持人应当向中介机构代表发放摇珠相关资料,当众展示摇珠设备及号码球,并演示摇珠动作。宣布摇珠开始后,公布中介机构的到场情况并介绍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代表应服从主持人的指挥,并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中介机构代表扰乱摇珠活动秩序而不听主持人劝说制止的,当期摇珠活动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当期参与摇珠活动的权利。对已中签的中介机构,则有权取消其中签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可建议暂停其参与摇珠选定中介机构的资格或从入库名册中除名。
第十三条摇珠活动按委托标的或打包标的逐个进行摇珠,每次摇珠的流程如下:主持人宣布摇珠标的―主持人宣布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名称(按报名顺序排列)―选择操作员(由中介机构的代表轮流)―操作员取号珠并逐个展示后放入摇珠设备―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号珠是否有异议―操作员启动摇珠设备并展示及宣布摇中号码―主持人宣布摇中号码对应的标及中介机构名称(确定中标顺序)―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对结果是否有异议并宣布结果是否有效。
有效的摇珠结果,原则上排名首位的即为中签单位,排名首位的中签单位因故退出的,则排名第二的中介机构则作为中签单位继续完成委托事项,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每期摇珠结束后,主持人应按中签顺序制作摇珠结果确认文件,摇珠小组成员均须在摇珠结果确认文件上签名确认。
中介机构应在摇珠结束后,各方无异议的可即办理委托手续,最迟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本年度内的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如对摇珠选定中介机构活动有异议,中介机构代表可在摇珠活动结束后即以书面形式向本县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三章中介机构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拟定委托项目《评审方案》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执业规范要求,在县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保证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依据,编制详细完整的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审核的项目为工程项目的,应当与项目前期参与单位沟通或进行前期工作交底,对因设计图纸等不恰当、不合理、设计缺漏等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项目要求,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任何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对外展示或泄露审核中取得的材料;不得将应当保密的审核报告,或将前述信息、材料、报告擅自用于项目评审外的事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并签证。评审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评审实施全过程。评审工作底稿包括:评审计划、评审内容、审减(增)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相关人员签字认证等。评审工作底稿作为评审档案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被评审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县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提交评审报告。编制评审报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评审结论应当准确、完整。
(三)评审报告应真实反映与被评审单位交换的意见。
(四)评审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评审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
(五)正式评审报告须在县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复核并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后方可出具。
第二十三条委托评审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中介机构支付。个别情况可由县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并出具正式报告后由被评审单位支付。评审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纪律
1.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符合市场实际的原则;
2.按要求接受委托,不得因投资额小或者评审难度大借故推辞委托业务;
3.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评审过程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与县财政部门沟通,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评审结果正确;
4.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5.按照委托要求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
6.对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履行保密义务。
(二)工作质量
1.评审结果准确,不出现较大漏项或较大错误;
2.预、结算审核误差率不超过±3%;
3.在执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4.审核过程中采用的相关标准、规范适当;
5.鼓励中介机构为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评审报告书写应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要求,准确反映项目评审涉及的相关问题;
7.送审的资料应收集整理完整、齐备并签章后,及时送还县财政部门存档。
(三)工作时限
自材料齐备之日起各审核时限如下:
注: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该申请应在摇珠前书面声明。项目审核过程中因出现重大变化需调整时限的,应由中介机构书面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入库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及浪费公共资源。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项目单位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直接收取项目委托单位资料或调整评审内容范围。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权对评审的过程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县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周期内继续留用或退出备选库的依据,并作为合同期满后重新招标加分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出合格、不合格中介机构名单。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者二年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不得参与本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规定的中介机构,县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评审费用、减少或停止业务委托、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管理。列入广东省各市、区县财政投资评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县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县财政部门采纳的,或者评审中对项目设计提出优化被采纳的, 可作为增加业务委托量的依据。
第四章审核业务及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职责
(一)在审核过程中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制订审核工作方案,将参与项目审核的人员、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及审核时间承诺等制订成详细的方案,并报县财政局。
(三)合理运用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开展审核,根据县财政局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成果报告。对经县财政局复核、复审提出的意见,中介机构应负责修改完善,直至合格,同时附有意见处理的书面分析和依据。
(四)对其出具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审核过程中要注意编制依据的取证工作,所有的编制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的管理职责
(一)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介绍审核项目的概况,提出审核工作要求。
(二)负责安排专人对审核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指导中介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协调中介机构现场勘查或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
(三)复核、复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复核、复审并提出复核、复审意见,审定项目的审定价格及审核结论。
(四)对审核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的问题,负责组织召开复核、复审会审会议,形成统一意见。
第三十一条补充资料。在审核过程中,遇到审核资料不完整的情况须补充的,中介机构不能直接要求有关单位补充,须列出补充资料清单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现场勘查取证。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到现场勘查核实取证的,要按规定程序和格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安排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前需填写现场核实的内容清单,并根据核实情况做好勘查记录,勘查记录须由有关单位签字确认。中介机构人员不得擅自到项目现场,如违反此规定,取消其审核该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数。中介机构审核人员有对数要求时,将需对数确定的问题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了解情况后,负责安排对数时间和通知有关单位,并派相关人员参与。中介机构人员不得自行与有关单位进行对数,如违反此规定,取消其审核该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的项目审核过程要保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审核方案、审核内容、工程量计算书、核减(增)情况、审核问题说明及处理意见、所形成的专业判断及依据、审核电子文档和取证资料等。审核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审核实施的全过程。完成审核后,必须将完整的审核资料、审核工作底稿整理好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复审。
第三十五条审核问题的处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审核问题或需要县财政局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县财政局,中介机构审核人员不得擅自与设计、建设、承包、供应商等单位联系,如需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等工作时必须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当遇到以下情况时,中介机构必须向县财政局反映,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后执行:
(一)根据图纸、签证等资料不能确定如何计算工程量的(如图纸标示不清、签证只签数量没有列明具体计算式和附上图纸等);
(二)根据图纸、签证等资料不能确定适用定额、适用费率的(如按合同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专业,不同时间定额等);
(三)根据图纸、签证等资料不能确定如何选择套用定额子目的(如按定额有不同的理解,可套用不同的定额子目等);
(四)主要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中没有被公布的;
(五)涉及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材料等价格的;
(六)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中容易产生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
(七)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分为项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附件。
(一)封面要求。应写明项目基本情况,要有中介机构编制、复核、批准人员签名盖章、中介机构加盖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章;
(二)正文内容。
1.项目概况。详细说明项目立项及批复、建设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情况;
2.评审依据。主要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工程联系单和设计变更通知等;
3.审核情况。对报审的项目在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作扼要说明;
4.核减(增)原因分析。报审项目经审核后,对工程计量、单价、取费、计费基数、其他费用等进行归类,并进行对比分析;
5.问题的建议。对项目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措施和建议;
6.详细的预结算审核书;
7.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三)附件主要包括:
1.审核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核的有关往来函件;
2.重要的审核取证资料。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派出的审核力量不能满足审核进度和专业需要的,县财政局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及时充实项目审核人员的数量。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审核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县财政局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更换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应无条件服从。
第五章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审核人员的情况,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加强监控,对审核人员审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审核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取消其协议期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资格,并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因中介机构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造成重大损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误导或欺骗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标准,损害政府财政利益的。
(三)拒绝接受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审核业务的。
(五)中介机构或其指派的工作人员的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
(六)接受委托后未与设计单位等项目前期参与单位沟通,导致前期参与单位的成果瑕疵未发现、未及时处理,进而对评审结果或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其他因不尽责、不诚信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和平县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府〔2016〕84号)文同时废止。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5日内向和平县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0762-5633369)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