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297 【字体:

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申请经营企业(个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32024年冬春季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位于县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符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实行专店销售,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

  ()零售经营场所面积不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其他烟花爆竹零售,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申请的零售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并至少配备两支4公斤以上干粉型灭火器等必要灭火器材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居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符合法律、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时间:

  2023111日至1115日。

  三、实地勘查、审核时间:

  20231117日至1130日。

  四、培训时间:

  另行通知。

  需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烟花爆竹经销店相片(门店与负责人一起合影);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负责人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场地及周边照片并加盖公章);

  (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票据(复印件)。

  申请材料统一使A4格式。申请企业(个人)于1115日前向所在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于1117日前统一上交至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联系人:徐敬源;联系电话:0762-5609390

  和平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