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审计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保密工作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局长对全局保密工作的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是本局保密工作的牵关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对全局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督促指导全局保密工作。
第三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定密管理的秘密事项及其载体(通称为密件,下同)和虽不进行定密管理但不宜向外公开的事项及其载体均属于保密范围。
(一)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标注有绝密、机密、秘密的党和国家秘密,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单位的密级文件资料及记有相关秘密的本、册。
(二)审计工作中接触或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三)本局机关产生的密件和密件产生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磁盘、录像等中间材料。
(四)本局机关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秘密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包括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资料、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等。
(五)来信来访、揭发检举材料和揭发人、检举人的情况。
(六)审计软件、审计数据库、专用通信设备等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局或审计组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局保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上述属于保密范围内的内容。密件产生过程中的中间材料,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对公务活动或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未经领导批准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和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密件应按规定保管,绝密、机密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退休要按规定先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及时移交自己所保管的密件和内部文件、资料及保密本等。
第七条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时,应逐件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经两人以上核对、签字,交办公室统一销毁。严禁密件、内部资料及书刊等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条 本局机关制发的密件都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专业保密规定及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阅后需退回制发单位的,应注明或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本局机关制发的不宜公开的非密件,应当在形成时注明“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或“内部”等字样,其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应为“依法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和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形成的涉密载体,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一条 应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以单位名义在新闻媒体、公共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局长或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凡新上岗和离岗的涉密人员,必须在上岗和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和保密意识,在工作中要自觉判断秘密事项,认真执行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二﹚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办公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讨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不准在普通电话、手机通信、明码电报、普通邮局递送中涉及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不准私自拆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六﹚不得向组织隐瞒失、泄密事故。
第十五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及时制止、纠正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了失泄密漏洞,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因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