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典型案例
根据和平县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守初心,担使命,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11月底,全省共查处食品案件25宗,罚没金额7.8万元,取缔无证企业1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4宗。
下面公开5起典型案例:
一、和平县彭寨镇某商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2019年5月2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平县彭寨镇某商店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验。经河源市食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花生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共生产数量为60斤,销售价格为11元/斤,已销售完毕,货值共计6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和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简介:2019年7月9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某超市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海天酱油草菇老抽6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经查,该店的上述食品共购进12瓶,已销售6瓶,剩余6瓶已被我局扣押。该食品进货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6.5元/瓶。上述货值共计3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1000元。
三、和平县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2019年9月11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和平县某幼儿园进行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在幼儿园饭堂仓库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阳江豆豉及霉变生虫的黑米,薏米食品。经查,该单位分别购进阳江豆豉5盒、黑米10斤、薏米20斤,经确认黑米库存量为7斤;薏米库存量为8.5斤。薏米购进价格为8元/斤,黑米购进价格为5元/斤,阳江豆豉购进价格为5元/盒,货值共计123.5元。
该单位《**幼儿园第二周食谱》显示,2019年9月11日的午点为“片糖黑米红豆薏米粥”,该证据证明上述霉变食品已使用。案发后,该单位开始实施食材查验,通过多人验收检查等方式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进行定期检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四、和平县某豆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2019年8月28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某豆浆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验。2019年9月30日,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油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食品原料进行扣押。经查,上述食品原料均从加盟品牌方购进,能提供进货凭证与供货商资质。该批次油条,共计制作2kg,销售价格为6元/份,折算20元/kg ,上述货值共计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和平县某饮用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2019年7月22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平县某饮用水厂生产经营的和八宝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验。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和八宝包装应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和八宝包装饮用水共计生产了350桶,除抽样7桶和留样1桶,其余均已售完,销售价格为4元/桶。上述货值共计14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