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公字〔2020〕23号)

作者: 来源:和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次数:12 【字体:

各派出所,县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和平县公安局 

2020年4月20日

  

  和平县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2020年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安全。根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县扫黑办下发的《关于开展十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扫黑除恶〔2020〕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涉黑涉恶涉乱的行业领域得到全面彻底整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各行各业延伸,县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2020年扫黑除恶目标重点,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一年的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实现深挖整治目标,紧盯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领域乱点、乱象、乱源摸排,分析成因、危害。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各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利益链条,遏制涉黑涉恶犯罪蔓延势头。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落实行业治理双向反馈机制。推动形成源头“防”、重拳“打”、综合“治”、共同“管”的治理格局,坚决维护清朗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空间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序开展,结合我局整体工作情况及当前治安特点,特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益成(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黄洪谊(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凌忠东(刑警大队大队长)

  曾文卫(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丘小献(经侦大队大队长)

  曾祥高 (缉毒大队大队长)

  徐金峰(情报信息中心主任)

  全县18个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扫黑除恶办,由黄洪谊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扫黑除恶办公室成员兼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负责战果收集,做好相关协调和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及工作重点

  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指挥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刑警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缉毒大队、经侦大队及派出所为社会治安整治的责任部门单位,重点打击如下6种突出违法犯罪。

  1、全面深入分析我县盗、抢、骗等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深入组织开展“破小案”行动(责任部门:刑警大队)

  2、严厉打击涉赌、涉黄等违法犯罪。重点梳理一批网络赌博案件进行攻坚侦查,进一步加大对我县范围内公共娱乐场所的管控力度,重点打击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部门:治安大队)。

  3、严厉打击涉毒犯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重点打击制贩毒品犯罪(责任部门:缉毒大队)

  4、加大交通整治力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结合“破小案”行动,加大无牌证车辆的审查力度,扩宽打击盗抢机动车的线索来源渠道,确保路面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乱象得到根本整治(牵头单位:责任部门)

  5、加大“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梳理、分析当前我县“套路贷”的发案情况,找准破案突破口,确保清理和打击实效(责任部门:刑警大队及经侦大队)

  6、加强“涉校”警情和案(事)件的处置力度,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刑警大队及各派出所)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省、市、县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把握开展社会治安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压实工作责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看得见的整治成效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二)各责任部门、派出所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认真分析当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整治目标,有针对性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或工作措施,组织开展若干行业治乱专项行动,确保按期整治到位,取得实效。

  (三)各责任部门及派出所要确保每月都有整治行动,每月25日前按要求上报工作开展情况,12月10日前进行全面汇总,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局扫黑除恶办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集责任部门领导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派出专项督导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开展专项工作不力、走过场,行业乱象突出且治理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县局扫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或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