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推动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根据《和平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有力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全力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行动范围
对全镇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安置区、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酒店、民宿等区域的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点包括五种类型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自建房):
(一)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三)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四)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五)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三、重点任务
(一)消除建筑安全隐患。进一步摸清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底数,针对房屋地基沉陷、滑移及建筑结构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特别是墙体、梁柱、楼板以及悬挑式阳台等关键部位明显裂痕)等建筑安全隐患,采取停止使用、加固修补、依法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凡发现违法违规加建、抢建的,立即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可采取清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对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量。
(三)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级排查
各村居要积极发动村民、居民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网格化、清单化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房、处置不漏一处”。
(一)全面摸排。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填写《和平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附件1)并上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填写汇总表(附件2、3)并上报镇政府。三是各镇复核。镇政府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汇总表逐一复核,重点审核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中建设基本情况、改扩建情况、排查情况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自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及时会同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对经判定确实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有条件的村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镇级抽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以村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
五、分类整治
在经营性自建房后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分类整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一)分类标准
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
较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
重大安全隐患: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二)分类整治
一般安全隐患: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六、职责分工
(一)镇政府职责。
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统筹推进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不危及生命安全为目标,抓紧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确保房屋建筑安全。
(二)部门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负责本领域的行业监管指导、排查整治、信息收集等,依职能加大对各村宣传指导工作力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办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村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录入、管理,推进信息共享;镇综合执法办负责巡查,对违法违规自建房屋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镇应急办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镇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镇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镇农业农村办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镇卫生院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镇市场监管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七、行动步骤
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要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的原则,在2022年7月至10月,分2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排查阶段(7月份)。对经营性自建房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对发现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登记造册,能够立行立改的,做到边查边改、整治到位。
(二)整治落实阶段(7月至10月)。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集中整治,以各村为主,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确保对账销号、完成整治任务。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治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参照镇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行动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全力以赴开展百日行动。
(二)强化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百日行动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技术保障。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组建专家组或技术支撑团队协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地一体”、不动产信息和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四是培训保障。要组织开展各村一线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的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深入督导。镇领导小组也要及时组织对辖区村居“两委”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工作成果和数据信息进行严格把关,对发现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加强督办,确保整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