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水镇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的 通 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次数:85 【字体:

东府发〔201879

各村(居)委会、镇直机关单位、护林员及包片干部:

    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将《东水镇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东水镇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

    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和平县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一、问责对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各村(居)委会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问责对象为各村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各村委书记(主任)、村包片干部和林业站分管领导、林业站挂村人员、护林员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人员。

二、森林防火职责

(一)各村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

2.各村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4.根据气象、林业部门森林火险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5.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果场、神坛庙宇、厂矿、油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垃圾焚烧场、铁路沿线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6.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和《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11〕135号)和《和平县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府〔2012〕38号)配备护林员,落实护林员待遇,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8.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粤森防指〔2007〕4号)和《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和《和平县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镇(街道)组建20人以上,各行政村(居委会)组建10人以上且装备齐全、高效精干的扑火队伍。

9.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将每年农历八月定为全镇“森林防火加强月”,清明节前四天后三天定为全镇“森林防火加强周”,集中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遏制山火发生。

(二)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各村委书记(主任)、村包片干部和林业站分管领导、林业站挂村人员、护林员等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有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之一的;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村主任、包队工作组长、包队干部、分管村干部和护林员没有特殊原因20分钟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的;

3.村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明知是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却谎报是毗邻地区的。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挂村领导、驻村干部、各村委书记(主任)、村包片干部和林业站分管领导、林业站挂村人员、护林员等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10亩以下的,对挂村领导、驻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村级护林员通报批评,村包片干部作出书面检讨,村委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对村护林员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村包片干部给予通报批评,村委书记(主任)作出书面检讨,对挂村领导、驻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20亩以上30亩以下的,对村护林员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本年度县、镇补助,村包片干部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村委书记(主任)通报批评,挂村领导、驻村干部作出书面检讨。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对村护林员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村包片干部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发当月县、镇补助,村委书记(主任)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挂村领导、驻村干部作出通报批评。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对村包片干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村委书记(主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取消该村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挂村领导、驻村干部给予停职检查并取消该村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对村包片干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村委书记(主任)给予引咎辞职,挂村领导、驻村干部给予停职检查并取消该村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7.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300亩以上的,对村包片干部给予引咎辞职,村委书记(主任)给予引咎辞职,挂村领导、驻村干部给予引咎辞职。

(三)镇林业部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对站挂村人员作出书面检讨,站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对站挂村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站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讨。

3.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辖区内林业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站挂村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站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

4.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站挂村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站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

5.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占辖区内林业面积300亩以上的,站挂村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处2000元的经济处罚,站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四)对各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负责对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做好责任追究有关具体工作。

(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镇森林火灾责任核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委、镇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明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违规者说情,不得干预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凡是给违法违规者说情,充当保护伞或阻碍公正执法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部门必须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镇委、镇政府将责令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宜

(一)本问责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以村为单位统计受害面积;辖区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明确的,以起火原因所在辖区为统计单位,受害面积包含该宗森林火灾在本镇受害面积和燃烧至毗邻村的受害面积;起火原因不明确的,受害面积以现场勾图所涉及的行政界线为准,凡涉及的村各自统计。

(四)森林公安机关侦破为故意放火、雷击火、电线短路及意外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五)本问责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东水镇各村、各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一览表                                                           

附件1

东水镇各村、各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一览表

 

单位:亩

受害面积

挂村领导

驻村干部

村委书记(主任)

村包片干部

护林员

林业站分管领导

林业站挂村人员

10亩以下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

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

书面检讨

10亩以上20亩以下

诫勉谈话

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500元经济处罚

诫勉谈话

书面检讨

20亩以上30亩以下

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300元经济处罚

1000元经济处罚

诫勉谈话

书面检讨

30亩以上50亩以下

书面检讨

500元的经济处罚

停发当月县、镇补贴

1000元经济处罚

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50亩以上100亩以下

通报批评

党纪或政纪处分

党纪或政纪处分

就地解聘

停职检查

通报批评

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党纪或政纪处分

就地解聘

停职检查

党纪或政纪处分

300亩以上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就地解聘

引咎辞职

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处200元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