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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和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和平县水务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和平县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和平县水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和平县水务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和平县水务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和平县水务局相关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统计数据

  和平县水务局相关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财政预算、结算报告等;

  (六)其他

  和平县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和平县水务局主要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ping.gov.cn/)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和平县水务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和平县阳明镇阳明大道99号和平县水务局三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2-5632588。

  邮政编码:517200。

  电子邮箱:gdshpxslj@163.com。(此邮箱只作为沟通联系使用,如需提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请使用下面申请地址)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126/choice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和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和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

  1.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并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和平县水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62-12345。

  附件:和平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