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林业站、护林队:
为切实做好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省、市、县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建立本巡查责任制度。
一、成立防火期日常森林防火巡查组
由主管林业黄延平同志负总责,镇抽调曹春平1人为镇巡查组成员。各村专职护林员为各村巡查员。
二、森林防火巡查组工作责任:
1、抽调人员要制定防火期的防火工作计划,落实防火责任制,防火期间(雨天除外)要保持下村巡查,保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
2、巡查组下村巡查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
3、强化火源管理,落实巡护责任,严格控制野外用火,防火天气好转时(或雨天),适当安排时间在各村批准农业生产烧田基草、烧已割好堆好的杂草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认真查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4、划定镇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加强防火措施。要把大面积针叶林等林地划为高危险区,护林员包片,加强巡山护林,对路边、田边,村边的山头地段,易发生山火的山地,要严防死守。禁止过往人员带火种进山,并教育进山人员注意防火。
5、发生火情立即组织扑救,第一时间报镇主要领导,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县防火办,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6、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力度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打击肇事者,扩大影响力度。
三、奖罚办法:
按公府发【2012】2号文《和平县公白镇林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三条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 在森林防火期间,护林员下队巡查误餐费,每人每天80元补助,奖励300元-500元没有发生山火的各村护林员。
第三十二条 发生山火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该村护林员如下处罚:
(1)一次性过火面积(过火面积以镇林业部门核实为准,下同)2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有林地面积20亩以下)的,各村护林员向镇主管领导作书面检讨并落实整改措施,停发该护林员当月的工资。
(2)一次性过火面积100亩以上(或有林地面积20亩以上)的,停发护林员2个月工资,各村护林员直接向镇委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发生火情(过火100亩以上),罚林业主管500元,罚林业站站长500元。
(4)起火点不在本村的,其过火面积减半计算;由本村起火,烧了邻村的,邻村的过火面积减半计入起火点的村。
(5)该村发生火警及发现乱砍滥伐的现象,镇林业站应将发生时间、地点、责任人填好表格,交各村护林员签名后,交回镇林业站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禁山、防火工作积极,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该村未发现有偷砍滥伐,未发生一宗山火的,并在年度综合考评基础上,对达到《公白镇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标准,以镇林业站当年登记为准。镇被评为森林防火工作先进镇,镇在年终时给予适当奖励。
四、严密组织,科学扑火,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镇将组建森林扑火突击队,要做好扑火安全培训工作,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出动。主管林业领导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扑火。在扑救山火时,要按照国家林业局"三不三应"原则:即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打;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派人员去扑火,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中小学生,未经扑火培训人员参加扑火。
五,加强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镇委、镇政府将对森林防火巡查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经常下村进山巡查;巡山护林人员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检查野外用火“十不准”、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是否落实。
六、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公白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